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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6 访问量:141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 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 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对铅蓄电池按 4%税率征收 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 420 克/升(含)的涂料 免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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