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抵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 号)第七条: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准予扣除 高尔夫球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 769 号):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 号):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 汽油、柴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 通知》(财法〔2012〕8 号)规定:对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且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通用条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 49 号)第四条:对抵扣凭证、计算方法进行了明晰。
二、扣除政策
电池目前仅能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 号)规定,对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电池且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和进口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
三、纳税申报
申 报 资 料
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 3.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在现行的其他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申报表的基础上,对部分申报附表进行了删减和调整 。
备 查 资 料
4.电池税款抵扣台帐 5.抵扣凭证
只要求将用于扣除消费税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 不需申报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仅反映对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且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免 税 备 案
按现行纳税规范规定作减免税备案登记。
符合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纳税人,在办理首次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 报送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纳税人可按类别提供 检测报告,但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 CMA 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四、其他征管问题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消费税产品等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 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外购、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进行分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 产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人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各类产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本信息仅供参考!